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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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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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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确定工种范围是: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准考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考试责任:(1)理论考试:考试机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特种作业理论考试。(2)实际操作考核:考试机构组织对理论考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
3.决定责任:考核机关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4.送达责任: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布考试成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复审(延期复审)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正)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确定工种范围是: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准考证》;(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考试责任:考试机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特种作业理论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再考1次。
3.决定责任:考核机关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4.送达责任: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布考试成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受理责任: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3.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负责我省境内除国家局颁发管理之外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及下属生产企业、省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受理责任: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3.决定责任: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负责我省境内除国家局颁发管理之外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及下属生产企业、省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受理责任: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在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负责我省境内除国家局颁发管理之外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及下属生产企业、省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当将有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关审查权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监管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市、县(市、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审批中省直、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1.审查ᘬϭ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实施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省只负责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省管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受理和审查,省负责发证
4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实施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只负责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省管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受理和审查,省负责发证
4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行政许可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审批中省直、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审查ôŭ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实施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省只负责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省管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受理和审查,省负责发证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行政确认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考核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
2.审查责任:考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考试责任:考试机构组织对申请人的考试,考试一般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
4.决定责任: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做出合格决定,制发合格证书,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在考核过程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作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四 (一)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1.材料审查责任: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确认。
2.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达到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3.事后监管责任:对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撤销评审单位资格。
7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 行政确认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1.材料审查责任: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2.决定责任:作出企业是否达到标准化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3.事后监管责任: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撤销标准化等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8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对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确认;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2.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0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对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2.按《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3.对报告或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得向社会公布。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其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6月3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aq1009-2007,2008年1月1日实施)4.3、 4.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二、组织和实施。&&&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3 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 修正) 第二十九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k8凯发会员登录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2.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4.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5.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6.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8.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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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况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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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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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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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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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4年1月3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2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2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1日 颁布)&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1日 颁布)&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1日 颁布)&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2种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4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4种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审批责任:停止供电措施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电等措施。
5.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09年7月25日颁布)&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 &十七、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四)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六)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下级人民政府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责任;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颁布)&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1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情形,对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实施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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